二、招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。
1.拥护宪法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品行端正、作风正派、爱岗敬业;
2.招聘年龄范围:18周岁以上、35周岁以下,即1988年11月至2005年11月之间出生;
3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4.身高160cm(含)以上,身体健康,无色盲、无口吃;
5.初中及以上学历;
6.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;
7.自愿从事所报岗位工作,具有吃苦耐劳精神,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,保守工作秘密,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;
8.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。
(二)优先聘用条件
1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聘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因公牺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及子女;
2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聘退役士官士兵、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、政法类和警察类院校毕业生;
3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聘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(自带证明材料);
4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聘具有熟练驾驶两轮摩托车和中、小型客车驾驶员;
5.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招聘具有警务实战及军体技能优势特长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,不予聘用
1.本人或家庭成员、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、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;
2.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;
3.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;
4.编造、散布有损国家声誉、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;
5.因吸毒、嫖娼、赌博受到处罚的;
6.被行政拘留、司法拘留或收容教育的;
7.被吊销律师、公证员执业证书的;
8.被开除公职、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;
9.违反公安机关辅警管理规定被解聘的;
10.从事辅警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;
11.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;
12.从事辅警工作正常离职后不满90天的;
13.未正式毕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;
14.因酒驾、醉驾被公安机关处理的;
15.其他不适宜从事辅警工作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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